建筑工人跟着包工头干活,但是包工头却无力支付工资,工人该找谁讨要工钱呢?为了改变家庭的拮据生活,徐林跟随一直在外地包工的赵明远离家乡打工。因为徐林干活踏实、为人可靠,赵明让徐林负责管理工人、记录考勤和施工日志等工作,约定的工资是每月6000元。开工半年多后,赵明挂靠的建筑劳务公司(简称“劳务公司”)迟迟不支付工程款,负责人表示,发包方没给劳务公司任何费用,要想把钱拿到手,只有赵明自己先垫付。这让赵明无法接受,他已经没钱再给工程垫款了,于是,在把工程队托付给徐林以后,赵明回老家了。
为了稳住大局,劳务公司向工人们承诺,工程竣工后马上发放工钱,徐林又带着工人继续干了下去。哪知,工程如期竣工,但是劳务公司却丝毫没有发工资的意思。该公司负责人声称,公司和赵明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,与徐林及其他工人不存在任何关系,之前的工程款已经和赵明结清,工人应该去找赵明要钱。
对公司不负责任的态度,大家很气愤。于是,徐林和工人们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了情况。经依法调查后,劳动监察大队向劳务公司发出了责令(限期)改正通知书。最后,劳务公司按照徐林提供的薪资表,给工人们发放了工资。但是对于徐林本人的工资,劳务公司搪塞说等其他工人从工地退场后再一起结算,徐林无奈地答应了。不料,在最后一批工人退场后,劳务公司以已结清工程款为由,再次拒绝支付徐林的工资。在多次索要无果后,徐林向致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。
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,认为徐林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案,劳务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。在律师的指导下,徐林搜集整理了暂住证、考勤表、施工日志、证人证言、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。带着这些证据,律师代理徐林以劳务公司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。
庭审中,法院依职权追加赵明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劳务公司将其所承接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赵明,属于违法行为,因赵明拖欠徐林工资,劳务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。一审判决后,劳务公司认为徐林等人故意串通、恶意诉讼、伪造证据、欠薪数额严重不实,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,于是提起了上诉。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。在历经一年多的艰难维权后,徐林终于拿到了6.2万多元的工资款。
建筑劳务网提醒
本案中,徐林系赵明找来的工程管理人员,赵明与徐林之间存在雇用关系,赵明应当按照约定向徐林支付劳务费。与此同时,赵明与劳务公司存在承包关系,但赵明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。根据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劳务公司应承担赵明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。因此,律师代理徐林将劳务公司告上法庭,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
扫描手机
二维码